不公平算法應用具隱蔽性消費者面臨維權舉證難題
算法應用不公該如何規(guī)制
● 網絡游戲抽獎概率不明、網絡消費促銷規(guī)則繁復、網絡搜索競價排名推薦、刷好評隱差評使評價結果呈現失真、平臺采用算法限制交易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禁不絕、備受詬病
● 一些常見的網絡消費領域不公平算法應用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消費者很難通過個體力量與之抗衡
● 應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guī)制,一方面加強機構設立和立法規(guī)制;另一方面加強監(jiān)管協作和機制建設
□ 本報記者 侯建斌
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fā)展,網絡購物、交通出行、旅游住宿、訂餐外賣、網絡游戲等網絡平臺逐步興起,這些網絡平臺通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為消費者提供了更豐富的產品或服務,與此同時,一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影隨形。
大數據“殺熟”,也只是冰山一角。近幾年,網絡游戲抽獎概率不明、網絡消費促銷規(guī)則繁復、網絡搜索競價排名推薦、網絡直播推送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刷好評隱差評使評價結果呈現失真、平臺采用算法限制交易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屢禁不絕、備受詬病。
“這些問題的背后,核心是互聯網平臺對算法技術的應用!敝袊M者協會近日召開網絡消費領域算法規(guī)制與消費者保護座談會,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朱劍橋坦言,技術進步和應用總體上有利于增進人類福利,同時也會造成新的困擾和傷害。在網絡消費領域,可能會減少消費者選擇的時間成本,但是也會讓消費者面臨信息安全、歧視對待等消費風險。
“流量至上”“利潤至上”的算法應用,可能會使經營者行為有悖法律、有失道德、有違倫理!熬W絡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誠信應用算法,反對利用技術手段,欺騙、隱瞞真實情況,欺凌消費者!敝邢麉f呼吁,在算法應用中,網絡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守法經營,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同時,各行業(yè)組織應加強引領和督導,使網絡經營者合理合規(guī)地應用算法,凈化行業(yè)風氣,促進良性發(fā)展,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應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guī)制。中消協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相互協調,細化監(jiān)管職責;完善執(zhí)法依據,做好規(guī)章廢改銜接;加強對算法應用的分級標識和分類管理,對涉及公共利益、生命健康、財產權利等的算法應用強化監(jiān)管,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的算法應用強化監(jiān)管,對涉及價值觀、道德觀特別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算法應用強化監(jiān)管。
大數據殺熟維權難
集體救濟機制待建
2019年3月,北京市消協發(fā)布的《大數據“殺熟”問題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88.32%的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普遍或很普遍,沒有被調查者認為大數據“殺熟”現象不存在。有56.92%的被調查者表示有過被大數據“殺熟”的經歷。
其中,被調查者在購物類、在線旅游類和打車類App或網站經歷大數據“殺熟”最為常見,其他依次為外賣類、視頻類和電影類App或網站。其中,經歷過前三類App或網站大數據“殺熟”的被調查者分別達到44.14%、39.5%和37.17%。
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陳鳳翔指出,表面上是通過數據,針對消費者推送服務,但從深層次看,大數據“殺熟”的本質是部分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過度采集和隨意使用,使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權利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證。
短期來看,大數據“殺熟”或許能給企業(yè)賺取更多利潤,但從長遠來看卻透支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專家認為,大數據“殺熟”背離最基本商業(yè)倫理和企業(yè)價值,違背誠信經營原則。
究其原因,陳鳳翔分析說,一方面是算法本質是互聯網的一個編程技術,這種編程技術由人為參與和輸入,有的編程者并不懂得法律,編制過程中會觸及消費者的底線,或者侵害消費者權利。
另一方面,技術演算出來造成消費者的傷害。這種傷害可能是初期算法的歧視,或者算法在計算機背后所產生的副作用。
《報告》顯示,遭遇大數據“殺熟”后,26.72%的被調查者選擇向消協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25.56%的被調查者選擇不再去這個商家消費,17.43%的被調查者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11.71%的被調查者選擇與商家理論并要求賠償,10.46%的被調查者選擇卸載商家App或刪除網址,8.13%的被調查者選擇在社交網站或向媒體曝光。
大數據“殺熟”具有隱蔽性,維權往往難以舉證。陳鳳翔建議,通過公益訴訟方式,推動社會各界協同共治。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同樣認為,大數據“殺熟”是商家濫用數據優(yōu)勢的一種典型行為。商家是數據絕對優(yōu)勢占有者,濫用數據絕對優(yōu)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并不鮮見。大數據一旦“殺熟”,針對的是該種消費模式的所有消費者,而非具體消費者。
解決大數據“殺熟”需要建立集體救濟機制。時建中坦言,對于個體消費者而言,不一定能夠發(fā)現“殺熟”,而且發(fā)現之后不一定能夠保存證據,即便保存之后也不一定會尋求救濟,因為救濟成本太高。
大數據“殺熟”是價格歧視的一種。中消協披露,有些經營者利用算法進行的價格歧視還包括對不同地區(qū)的消費者制定不同價格;多次瀏覽頁面的用戶面臨價格上漲;利用繁復促銷規(guī)則和算法,實行價格混淆設置,吸引計算真實價格困難的消費者。
不公平算法很隱蔽
消費者容易被壓榨
算法本身是一種技術手段,經營者可以利用算法提升經營效率,為消費者提供更豐富、更優(yōu)良的產品和服務。
“算法從技術角度來說,的確對于互聯網經濟的發(fā)展有很大的貢獻!睂ν饨涃Q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認為,要客觀認識到的是,算法對于商家來說,是一種重要的營銷或者銷售工具;對消費者來說,亦不能否認算法,尤其是推薦算法給消費者帶來的便利。
在蘇號朋看來,算法的正面意義在于,一是降低復雜定價成本;二是降低頻繁改價的成本;三是顯著提高定價決策的質量。
當然,商家也可以利用算法鉆法律的漏洞,實施違法違規(guī)行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商家存在對算法權利的壟斷,如果這種算法壟斷被濫用,消費者基本無能為力,因為無論是取證本身,還是舉證,以及證據被相關執(zhí)法機構采納的可能性,目前都存在巨大難度。
“商家借助算法這種技術手段,擴大了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技術鴻溝!碧K號朋坦言,不公平的算法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而且侵害了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
中消協此前根據消費者投訴、有關調查和相關報道,梳理出網絡領域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算法應用問題包括推薦算法、評價算法、排名算法等不公問題。
比如,通過監(jiān)測分析消費者的消費行蹤軌跡,如瀏覽過的頁面、廣告、商品服務、話題等,有針對性地對消費者進行商業(yè)營銷。朱劍橋坦言,這類推薦算法利用消費者的數據畫像,實施所謂的精準推送。許多消費者誤以為自己看到的與旁人無異,導致知情、選擇不足。有些經營者通過算法應用推送的商品、服務內容,甚至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還有部分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為獲得好評,運用刷單等方式,編造虛假高分評價,或者隱匿中評、差評,使真實評價無法顯現。“虛假評價、評價失實呈現,不僅破壞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也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產生誤導!敝靹蛘J為。
此外,平臺經營者制定各類排名榜,聲稱基于消費者好評率、銷量等,對各行業(yè)或商品服務類別進行排序,引導消費者選擇,但具體如何計算得出的難以知曉。
一些線上經營者開展有獎銷售、抽獎兌換,特別是部分網絡游戲公司經常推送游戲道具抽獎活動,雖然公示中獎(掉落)概率,但是其算法程序不透明,實際中獎概率缺乏管控,屢遭消費者詬。贿有一些平臺利用所處優(yōu)勢地位通過算法在流量分配、搜索排名等方面設置障礙和限制,控制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交易,影響公平競爭和消費者選擇。
“一些常見的網絡消費領域不公平算法應用,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消費者很難通過個體力量與之抗衡!敝靹蛑赋,如果任其無序發(fā)展,一方面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競爭,不利于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另一方面也會使消費者面臨數據算法壓榨,成為技術欺凌的對象,甚至被算法扭曲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淪為平臺經營者的掌中“玩物”。
不斷加強監(jiān)管協作
有效規(guī)制算法應用
中消協認為,互聯網條件下,由于信息占有、技術應用等原因,網絡經營者處于更為強勢的地位。在算法應用中,網絡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守法經營,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時建中認為,算法公平監(jiān)管或者公平治理,必須要解決誠信、透明和公平問題。此外,除對應用算法的企業(yè)所實施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法治評價外,強化企業(yè)社會責任的評價也是一個重要路徑。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程嘯指出,算法問題可以通過技術解決。比如,鼓勵針對市場有壟斷地位企業(yè)的算法采取反制措施的算法研究,用算法針對算法,讓算法之間形成競爭關系,從而重塑市場競爭機制。
中消協建議,加強算法應用的有效規(guī)制,并呼吁社會各界通過力所能及的方式,共同做好社會監(jiān)督,促進算法應用的公平、合理,防止經營者利用算法作惡。一方面,加強機構設立和立法規(guī)制。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算法應用的相關規(guī)定。
一是國家設立算法倫理專門機構,負責算法應用倫理、規(guī)則、標準制定,不公平算法應用調查、處理等,并指定相關政府部門負責,加強對算法應用的有效監(jiān)管。
二是明確算法應用結果一致性要求。規(guī)定算法搜索結果應同時呈現公共選項,即所有用戶運用同樣的搜索方式,應可得到相同的結果。且相關結果應作為優(yōu)先選項推送,保障消費者有效便捷獲取。
三是保障算法應用的透明、公平、誠信。明確經營者使用算法應做到可知、可查、可逆。發(fā)生爭議,負有向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第三方機構提供算法、后臺數據、相關資料及進行說明的義務。做到算法應用的可驗證、可解釋、可追責。
四是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定,強化算法實施方的舉證責任,明確其偽造、篡改證據的責任和后果,解決消費者舉證難、鑒定難的問題。
另一方面,加強監(jiān)管協作和機制建設。朱劍橋說,互聯網領域算法應用十分廣泛,建議有關行政部門加強相互協調,細化監(jiān)管職責;完善執(zhí)法依據,做好規(guī)章廢改銜接;加強對算法應用的分級標識和分類管理,對涉及公共利益、生命健康、財產權利等的算法應用強化監(jiān)管,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的算法應用強化監(jiān)管,對涉及價值觀、道德觀特別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算法應用強化監(jiān)管。
朱劍橋指出,要加強對算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管,通過對算法應用進行必要的目的審核、法律審核、道德審核,以及建立黑名單制度等措施進行有效管理;建立算法投訴審評機制,保障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投訴、監(jiān)督權;培育第三方技術鑒定機構,強化對算法應用的技術審核力量;保障互聯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朱劍橋建議,有關司法機關加強對算法應用案件的分析研究,推動出臺有關司法解釋,充分發(fā)揮司法機關的審判和監(jiān)督作用,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加強對算法應用問題的實質審查,通過司法判例弘揚公平正義,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