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2月18日電(彭寧鈴)17日晚,某男星妻子發(fā)長文,控訴男方存在婚內出軌、婚前簽署不對等協議保護財產,并被男方家人羞辱、冷暴力,引起網友熱議。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應履行什么義務?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相應補償賠償嗎?如何認定婚前忠誠協議、財產協議的效力?中新網就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
資料圖:新人按完手印后,在大拇指畫上笑臉。中新社記者 劉冉陽 攝
中新網:婚姻中,一方存在婚內出軌等情況,如何維護另一方的權益,是否可以要求相應賠償?
安翔:中國執(zhí)行法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一切有違這一模式下的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都違反了夫妻間的家庭忠誠義務,屬于在婚姻生活當中的過錯。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過錯等行為。
根據法律,如果一方長時間、多次、多對象發(fā)生私生活混亂或有感情出軌等情形,請求賠償是無過錯方的一種權利。而按照一方在婚姻關系中的行為、對另一方的傷害程度,包括經濟上、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到達一定程度,法官可以依據自由裁量權,按照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另外,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一方如果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婚外情對象開銷,另一方還可以要求返還。
中新網: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有什么義務?如女方在備孕、懷孕、產后哺乳育兒中,另一方應如何作為?
安翔: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互負忠誠、扶助的義務。既包括經濟上的幫助,也包括感情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
由于生理上的特點,人口生產的大部分工作只有女性才能完成,從孕期、產期、哺乳期,包括哺乳期之后,通常情況下都是女方付出更多,包括身體上遭受痛苦、生活狀態(tài)上的改變。在這個過程當中,男方的確有義務加倍照顧和愛護妻子,與女方一起履行自己的家庭責任。
中新網:如一方家人對另一方懷疑、羞辱、冷暴力,是否涉及家庭暴力?
安翔:冷暴力和家庭暴力雖然都有“暴力”兩個字,但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通常仍指肢體上的暴力,將冷暴力劃入其中的情形并不多見。
當然,如果侮辱到達一定程度,已構成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擊對象的情形時,顯然會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那么,即使沒有身體上的傷害,這種侮辱行為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的內容。
資料圖。來源:視覺中國
中新網:有網友提到,婚姻要提前簽署忠誠協議。離婚案件中的忠誠協議及悔過書、保證書法律效力如何?
安翔:忠誠協議在已出現裂痕的婚姻關系中時有出現。實踐中,有部分裁判法官會考慮雙方忠誠協議中的內容,在分割財產時予以側重,但根據主流的裁判尺度,司法機關并不主張認定其效力。
因為通常來說,忠誠協議是將一方行為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聯系在一起,比如約定一方出軌,未來離婚時凈身出戶。一方面,它夾雜著人身方面的關系,而有時候人身方面的關系和行為不完全能與經濟上掛鉤,其次,一些協議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規(guī)則也不完全一致,比如現在的法律中確實有對過錯行為的打擊,但達不到凈身出戶的程度。因此總的來說,忠誠協議相當于一直行走在法律的邊緣。
悔過書和保證書一般則被作為證據使用。比如出軌行為,一般無法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另一方也不見得都能拿到相應證據,所以很多案件都出現了悔過書、保證書類似的文字內容,用以證明其中一方存在過錯,來主張更多權利,比如損害賠償、撫養(yǎng)權方面。從證據效力上,通常法院是會支持的。
中新網:婚前約定財產分割有效嗎?婚前約定了財產分割,但另一方婚后作為全職太太、全職丈夫照顧孩子和家庭,離婚時財產分割要注意哪些方面?
安翔:婚姻中的財產協議是權利處分的行為,由權利處分主體行使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婚前、婚姻存續(xù)期間、離婚時都可以簽訂財產協議,原則上講,通常會被法院采信,作為最后分割財產的依據。
同時,法律中也有在約定之外的法定傾斜規(guī)則,如民法典第1088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也就是說,即便雙方事先簽訂了財產協議,但一方由于照顧家兒老小等原因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且對自己的工作機會產生較大影響,那么從公平原則出發(fā),即便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也可以按照這一規(guī)定在協議之外再行請求補償。
夫妻雙方可以就補償具體內容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則可以依據一方在家庭當中所履行的更多義務和負擔程度,以及對其影響程度等,本著公平原則進行裁判。如果本身是高收入階層出現這類情形,可能酌定補償數額會比較高。
資料圖。來源:視覺中國
中新網:還能如何保護婚姻中的受害者?
安翔:夫妻雙方是在互動中形成的關系模式,好的家庭需要雙方的正確選擇和經營。從這一角度,其實沒有絕對的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庭要有好的建設,要設定好自己的角色,處理好相關事務。
法律上,現行法律設計了不少調整家庭關系的舉措,但大部分屬于事后救濟。比如無過錯方請求賠償,又比如離婚時一方存在隱匿、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在未來分割的時候,請求對方就這部分財產不分或少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舊的婚姻法語境下,司法實踐中把握過錯賠償的尺度,通常會對過錯認定要求比較嚴格,比如重婚本身已屬于刑事犯罪,家庭暴力也需要到達特別嚴重的程度才能啟動賠償機制。而在民法典的語境之下,法律本身對此也沒有特別嚴格的禁止。
如果在司法實踐當中,能夠把過錯認定的門檻降低,將更多過錯行為納入賠償標準中,或許會起到更好的規(guī)制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