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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管制藥郵寄回國 女子犯走私毒品罪獲刑
2022年04月20日 10:48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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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說】為了獲取高額利潤,一女子在日本“代購”中國管制的精神類藥品,并多次將其郵至中國境內(nèi)。4月19日下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該女子因犯走私毒品罪獲刑三年六個月。

  【解說】被告人王某長期在日本生活,從事藥品銷售類工作。王某發(fā)現(xiàn),一些在中國無法隨意購買的管制類藥品在日本卻可以輕易買到,于是做起了“代購”的生意。

  【現(xiàn)場音】

  你在日本從事的職業(yè)是什么?

  我是藥品批發(fā)的職業(yè)。

  你為你的客戶代購的藥品是什么藥?

  在日本是屬于(治療)輕度不安和中度失眠藥,這三種都是。

  你知道這個藥在國內(nèi)是被管制的嗎?

  我就是知道三三兩兩,不是特別清楚,只是通過一些媒體。我感覺管制是屬于管制毒品,我以為跟我沒關(guān)系了。

  就不知道具體是管制哪些,但是知道(在國內(nèi))肯定是違禁的,是這個意思嗎?

  對。

  【解說】據(jù)王某供述,此前身邊已經(jīng)有人因倒賣管制藥品而被追責,但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她仍抱著僥幸心理陸續(xù)向國內(nèi)郵寄了多包藥品。2021年11月,王某回國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現(xiàn)場音】公訴人

  (起獲)快遞包裹共5個,內(nèi)有可疑片劑共138.23克,經(jīng)鑒定,可疑片劑中檢出依替唑侖、氟硝西泮、三唑侖等物。本院認為,被告人多次向國內(nèi)走私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解說】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某多次從境外郵寄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入境,其行為已構(gòu)成走私毒品罪,屬于情節(jié)嚴重。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現(xiàn)場音】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扣押在案之被告人王某的手機二部、筆記本電腦一臺,變價后折抵罰金;其余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解說】對于海外代購藥品的行為,法官也做出提示。

  【同期】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 楊妮

  大家可能都知道什么冰毒、大麻、海洛因,這些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毒品,像這種國家管制類的,包括麻醉類的和精神類的這種藥品也是屬于我們嚴格意義上的毒品,《刑法》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案代購的這些所謂的能夠治療失眠、不安這些癥狀的這些藥品,其實它是屬于國家嚴格管制的精神類藥品,如果說代購這些藥品可能會構(gòu)成相應的毒品犯罪。

  (記者 單璐 北京報道)

編輯:葉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