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沈陽1月8日電 (王景巍)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1月8日上午通過法院互聯(lián)網(wǎng)庭審云平臺系統(tǒng),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經(jīng)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陽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開展相關地區(qū)全員核酸檢測工作通知,沈陽市皇姑區(qū)新航社區(qū)設置核酸檢測點對該社區(qū)居民進行核酸檢測,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單位指派,身穿白色防護服在該核酸檢測點維持秩序。當日8時20分許,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隊等候檢測過程中,因其插隊引起排隊居民不滿并發(fā)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勸阻,被告人林某彬不聽勸阻,與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對民警宋某某進行毆打、撕扯、謾罵,致民警左面部挫傷、右肩外傷、左手拇指挫傷,防護服被撕壞。庭審中,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并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疫情防控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慮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處罰。二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