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記者金昌波
“謝謝你們,要不是有你們居中協(xié)調,我們這拆除補償款還不曉得什么時候能落實!苯,隨著王某飛、王某杰、鄭某方、鄭某軍四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這四起拆除漁排的行政賠償糾紛終于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在陵水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均參與本次調處,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
2020年9月,為推進潟湖生態(tài)環(huán)境整治工作,在相關職能部門尚未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情形下,某行政機關即對王某飛、王某杰、鄭某方、鄭某軍四人所有的漁排配套配備設施強制清理拆除,四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某行政機關賠償其損失。承辦法官經過庭前閱卷認為,根據潟湖生態(tài)環(huán)境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屬地鎮(zhèn)政府應當做好被清理拆除建(構)筑物的補償安置工作,四原告因強拆遭受的損失應當通過行政補償的程序進行救濟,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將屬地鎮(zhèn)政府追加為案件第三人。考慮到案件訴訟程序冗長繁雜,為了使四原告的損失得到及時救濟,承辦法官決定依托行政爭議調處中心,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
承辦法官先是通過電話溝通、見面約談等方式掌握了四原告的心理預期,而后又通過電話溝通協(xié)調、上門走訪調查等方式與案涉行政機關逐個多次進行溝通,向第三人釋明其負有履行補償安置工作的職責。在與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溝通協(xié)調之后,承辦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初步達成了和解方案,但因各方當事人對補償款的支付數額、支付期限爭議較大,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案件的調解工作陷入了僵局。
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承辦法官積極發(fā)揮司法能動性,召集各方當事人到行政爭議調處中心當面溝通,通過答疑解惑、釋法析理,終于促成各方當事人的和解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法院依法出具了行政調解書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成功化解了四起行政爭議。
這是陵水法院依托行政爭議調處中心,積極創(chuàng)新行政爭議化解模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一個縮影。下一步,陵水法院將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為工作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進一步深化行政爭議調處中心的作用,將調處貫穿行政爭議解決的全過程,讓調處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避免程序空轉,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