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 折舊費到底要不要賠償?
2022年03月28日 07:11 來源:南海網(wǎng)

  汽車是人們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但在道路上行駛時,由于操控不當?shù)仍蛴袝r會出現(xiàn)追尾、剮蹭等交通事故。雖然車輛經(jīng)維修能夠“恢復原狀”,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即使經(jīng)維修,其價值會有一定程度的貶值,對于這一貶值損失,該不該向賠償義務人索要折舊費呢?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wǎng)、南國都市報記者 王天宇

  事件:海口一車主索賠車輛折舊費被拒

  2020年5月份,海口市民楊女士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在用車期間,楊女士從未發(fā)生過交通事故。然而,前段時間,楊女士在上班途中被周某(化姓)駕駛的小汽車追尾。

  “雖然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我的車子卻損壞了。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車子送到4S店定損后更換了后防撞梁!睏钆空f,對方走保險對修車費用進行了賠付。

  前幾天,楊女士有換車打算,于是就將自己的車子開去二手車市場打探車子出售的底價?墒嵌周囋u估員檢查完車子后告訴楊女士,其車輛后防撞梁更換過,被鑒定為事故車,如要出售,至少要在原車價現(xiàn)有價格的基礎上減少6000元的折舊費。

  楊女士一聽傻眼了,造成這一后果的正是之前的那次事故。楊女士不甘心就這樣損失6000元,便嘗試著聯(lián)系周某索賠折舊費,可周某對此不以為然。

  “對方稱,那次事故的理賠程序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這時候再找他索賠折舊費,他肯定不答應。對方還稱,即便當時就索賠折舊費,他也不會答應……”楊女士只好自認倒霉,但她就想弄清楚,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到底要不要索賠折舊費?

  調查:關于折舊費,市民看法不一 法院判決結果不一

  針對此事,有市民認為,汽車在路上難免發(fā)生事故,且沒有相應法律條文支持車輛的事故折舊費,別人撞你的時候,也有可能你會撞到別人,應該互相不追究折舊費,所以不支持車主的折舊費索賠。

  但也有市民認為,車輛發(fā)生事故,明顯會影響車輛的二手交易價值,因此索賠折舊費合情合理。

  然而,在發(fā)生相關交通事故過程中,車輛折舊費往往不包括在車輛保險理賠的范圍內,為此,現(xiàn)實生活中,當此類糾紛得不到解決后,有些人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在?谑行阌^(qū)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涉及折舊費的賠付問題。

  王某在海南某租賃公司租賃一輛小汽車,然而該車輛于2018年3月3日10時許,在東方某路段發(fā)生側翻事故。對此,海南某租賃公司將王某告上法庭,除了向王某索賠修車費、車輛停運損失等費用外,還向王某索賠加速折舊費20763元。

  然而,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由于海南某租賃公司未能提供保險公司的評估價格,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主張的車輛加速折舊費20763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該案經(jīng)二審,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在海口中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原告海南某順汽車租賃公司、林某同樣向被告劉某索賠了1.2萬元的折舊費,法院以沒有法律依據(jù)為由不予支持。

  不過,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等相關網(wǎng)站查詢發(fā)現(xiàn),一些個別案例在索賠折舊費的過程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年發(fā)生在貴州省畢節(jié)市的一個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了車輛折舊費,金額為10000元。法院認為原告購買車輛不到半年便遭毀損,車輛幾乎全新,對車輛毀損時的實際價值雖然需通過專門評估鑒定才能準確認定,但從經(jīng)濟訴訟考慮,委托專業(yè)機構評估作用不大,會增添不必要的訴累及開支,為及時有效止損,法院根據(jù)車輛的價值情況酌情扣減5000元的折舊費用。

  律師說法:

  A: 車輛被撞,是否支持折舊費?

  那么,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折舊費屬于什么性質?我國相關法律對于此類案件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是否支持折舊費?

  對此,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方舟表示,針對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價值的損失,他認為以“車輛價值貶值”或是“車輛貶值損失”來表述較為準確,車輛貶值損失是什么性質、如何認定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性質判斷可以參考司法實務的相關案例及《關于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chǎn)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保監(jiān)函【2002】8號),該《批復》中明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chǎn)(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chǎn)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而是間接損失……”在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通常傾向于認為交通事故過后受損車輛的貶值費用屬于間接損失,實踐中支持索賠的案例也相對較少。但如果車輛沒有被賣出,未參與道路交通活動時,車輛屬于商品,被損害后造成的價值貶值應屬于直接損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目前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原因在于:(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chǎn)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guī)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shù)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xiàn)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guī)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處理該類案件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shù)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能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睆埛街鄯Q,雖然此類案件沒有具體的法律標準可以進行判斷,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原則上不予支持,但該類案件涉及交通事故、侵權賠償、保險糾紛等問題,在車主遭受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時依然可以根據(jù)《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險法》等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車輛具體的貶值損失數(shù)額應當以鑒定結果為準。

  B: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折舊費?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車輛貶值費用進行賠償’應當以雙方簽訂的相關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為準!睆埛街鄯Q,如該部分約定存在爭議時,應當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痹谡J定保險公司沒有履行上述提示、說明等義務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進行車輛貶值費用的賠償;反之,則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編輯:葉霖嘉